行业资讯当前位置: 首 页> 新闻资讯> 行业资讯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的通知

时间:2015-01-04 编辑:厦门市政集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动2015年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工作。为做好相关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明确目标要求,现将《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月4日

附件:

  2015年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一、试点申报评审流程

  (一)省级推荐。2015年,有意愿的省份可择优推荐1个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15年2月15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申请文件(扫描件)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实施方案电子版。

  (二)资格审核。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推荐城市进行资格审核,于2015年2月下旬公布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名单。

  (三)竞争性评审。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5年2月底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二、评审内容

  (一)资格审核

  各省份推荐城市须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城区常住人口不少于20万。

  3.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长度不少于10公里。

  4.入廊管线不少于3类(含3类)。

  5.编制完成3年实施方案(含至少1年的项目运营期)。

  (二)竞争性评审

  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1.地方政府重视程度。省级、市级政府推进试点工作的意愿是否强烈,是否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将试点工作打造成可示范推广的样板工程,是否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

  2.目标任务合理性。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城市现有规划、布局在重点区域、具备开工条件(含在建);技术上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是否可行;是否具有完备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等附属设施。

  3.投融资模式创新性。包括投资规模是否经济合理,建设和运营成本核算是否清晰,建设和运营模式是否有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含管线单位合作模式),采取PPP模式部分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充分体现“以地方及社会投入为主”,地方财力是否可承受等。

  4.配套措施完整性。包括是否制定强制入廊政策、建设费用和运营费用合理分担政策、运营管理办法。是否有效进行标准体系建设、投入机制建设、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建设及其他制度机制建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力建设等。

  三、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应体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政策集成,创新机制”等基本原则,实施期为2015-2017年(至少含1年的项目运营期)。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城市现状。包括城市地质水文条件、人口规模、行政区划、2012-2014年财政收支规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审批情况、拟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区域的地下管线规划或布局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实施目标任务。包括项目实施目标、制度机制建设目标、能力建设目标等。

  (三)实施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执行进度安排、项目进展情况等。

  (四)配套措施。包括入廊政策、与管线单位签定的入廊协议、费用分担政策、制度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等配套性措施。

  最终确定纳入试点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应批复实施方案,将批复文件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抄送省级财政、住建部门,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四、其他说明事项

       各省份可根据评审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省份提交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所有材料均通过信息平台上传电子版(正式文件上传扫描件)。